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10-10
同济大学文件 同济保〔2018〕3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于2017年12月25日经中共同济大学第十届委员会第12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济大学2018年4月17日 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安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安全生产 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受破坏的一切活动,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电气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房舍设施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教学安全、生产安全、卫生与传染病防疫安全等. 第三条 学校区域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方针.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安全事故,坚持 四不放过 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师生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未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第二章 学校及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实行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安全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全面负责、个人直接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 建立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推进三级、四级逐级安全责任签约,落实师生员工安全告知书.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设立同济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安全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审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等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推进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治理,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持续加强学校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和增强学校安全保障条件等.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分委员会、楼宇与基本建设安全分委员会、食品安全分委员会、综合治理安全分委员会、卫生与传染病安全分委员会等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安全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同济大学安全督查队,下设安全督查工作小组,根据职责业务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安全督查. 学校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安全专家库,为学校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同济大学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贯彻中央及上级政府文件,配合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和开展学校安全生产管理.

(二)起草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

(三)定期组织、协调学校安全督查,对学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督促各单位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和安全隐患治理落实.

(四)协调和督促学校专项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

(五)协调和组织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六)协助地方政府对学校严重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其他与学校安全生产相关的事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统称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基建处、能源管理中心、学(研)工部、留学生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科研管理部、后勤集团、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医院管理处、嘉定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沪西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沪北校区管理办公室、保卫处等. 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相关业务范围,组织和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 2.制定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业务范围内安全指导细则和安全标准. 3.定期开展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督查,推动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 4.组织和指导业务范围内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 5.加强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6.接受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完成学校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本规定 使用单位 是指校园内使用学校资源,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等活动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职能部处(室)、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使用单位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履行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规定赋予的安全职责. 2.接受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检查,积极配合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3.将安全生产列入单位会议议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定期向学校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会议制度、隐患巡查机制、隐患治理机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 5.在职责范围内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超出职责范围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向学校申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6.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工作台帐;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协助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体系.明确和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排查台账制度、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治理制度、考核和奖惩制度、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 使用单位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落实三四级安全责任签约,落实师生安全告知书. 落实师生安全生产常态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安全意识和能力,提高安全素质. 使用单位要完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和学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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