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0-07
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监察厅等七部门《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管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 采购中心 )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 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产品. 第五条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参与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 采购目录及分组规则 第六条 医用耗材采购目录按照心脏外科、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眼科、口腔科、骨科、血液透析、消化系统内窥镜、麻醉及介入类(含外周介入类、神经介入类等)等类别进行分类.目录包括产品的名称、类型、规格、型号、材质等信息.医用耗材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集中采购,逐步推开. 第七条 产品分类.

(一)根据产品性质分为:

1、进口产品(港澳台 许 字号的产品,归属进口产品);

2、国产产品.

(二)根据产品认证情况分为:

1、通过FDA认证的产品;

2、通过欧盟CE认证的产品;

3、其他产品. 根据以上两种情况对品种进行分类.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及信息维护 第八条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国内销售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人直接投标. 第九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生产企业须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国内销售总代理商的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如果是国外生产企业在中国设的经营企业无需提交);

3、《授权书》;

4、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二)投标产品须提交的证明文件(*为必须提交材料)

1、《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制造认可表或产品注册登记表及附页的复印件(*);

2、通过美国FDA认证或欧盟CE认证的投标产品,须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有效中文翻译件;

3、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4、《说明书》原件(*);

5、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三)配送企业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

4、《授权书》;

5、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到采购中心,不按规定或超过时限递交将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 企业及产品信息维护

(一)参加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投标企业,应持法人授权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指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采购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密码.

(二)投标企业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录入企业和产品信息.

(三)录入计算机数据库的信息必须与通过了审核的纸质资质信息完全一致,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函件等资料,必须依法取得,真实有效,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证明文件应用中文编写,A4纸每份单独印制,其他语言形成的资料应翻译成中文,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加盖公证部门印章.每份资质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可辨,除集中采购文件允许删节的以外,必须保持完整;

未经过删节,其中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格式文本应使用不褪色工具书写或打印,内容不得修改.其中每份格式文本和文件均应加盖投标人鲜章,装订成册后,每册加盖骑缝章,以示负责.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中心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采购中心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截止时间之后,到本期集中采购周期期满之前,不得撤回或修改.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审核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和录入基础数据库的资质信息,由采购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资料不全、已经失效或不符合编制、录入要求,将通知投标人予以澄清.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澄清,拒绝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澄清的,将失去参加集中采购的资格.如审核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投标资格,并将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网上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报价系统,对投标文件所列产品进行网上投标报价.

(二)投标报价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否则不予接受.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如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发生故障等情况,采购中心可以延长投标报价截止时间.

(三)所有产品均应以人民币投标报价,报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和配送费用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

(四)所有产品分别以套、个、支、只、片、根等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型号、规格产品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五)限价参照河北省省辖市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其它省(区、市)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及河北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取其相对低值设定.

(六)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七)投标人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报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企业不得撤回和修改报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工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报价、解密的视为放弃.

(八)网上报价及解密时,有关部门将进行现场监督,对报价及解密结果进行签字后封存.

第五章 产品评审 第十六条 医用耗材根据产地、认证情况分组后,采用集中议价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产生 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评审委员会.

(二)网上报价

1、依照限价,进行两轮竞争性报价.

2、第二轮报价可以维持该产品的第一轮报价不变,但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高于第一轮报价的,视第一轮报价为本次报价.

3、每次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结果.投标人在第一轮报价中,未在规定时限内报价及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密或解密失败,按自动弃标处理.投标人在第二轮报价中,未在规定时限内报价及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密或解密失败,视第一轮报价为本次报价.

(三)中标入围规则

1、报价低于限价直接入围.

2、对于入围产品,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类别分组、降价幅度(产品报价与限价相比的降幅)、质量、形状、实用性以及同类品种已入围情况等进行价格整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弃标.

3、对未入围的产品,根据临床必需和同类品种已入围情况,由专家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品牌筛选.未通过筛选的品种直接淘汰;

通过筛选的,进入价格谈判.

4、价格谈判采取面对面方式进行,对专家给出的谈判价格(低于限价),如投标人确认,视为中标入围;

不确认,视为弃标. 第十七条 中标入围产品遴选结果应当场汇总打印,形成《中标入围产品目录》,由全体评审专家、采购中心负责人和省监督委员会人员共同签字.签字人员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中标入围产品,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向所有投标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投标人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在公示截止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的,表明投标人对该中标入围结果没有异议.

第六章 采购和配送 第十九条 中标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对医疗机构及时、足量供应.产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送达;

急救产品,供货方应在4小时内送达. 第二十条 鼓励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国内销售总代理商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中标入围产品.如无法直接配送的,应在《候选配送企业目录》内,优先选择配送范围大,覆盖医疗机构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经营企业为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在《中标入围产品目录》的范围内,选定本单位拟采购的产品.明确品种、规格、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约定,生产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采购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配送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方案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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