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8-09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监督管理科 顺监质监案字〔2017〕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质监罚字〔2017〕2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广东狮牌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4060605070062XY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山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村富安工业区2-5号地块二层之一 违法行为类型 质量不合格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11日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型号为SP-911B的迷你空气净化器共31台,除了检验样品2台检验已消耗外,对外销售18台,该产品的销售价是**元/台,成本价是**元/台.

上述产品总货值1488元,获违法所得32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一)项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SP-911B型迷你空气净化器共31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SP-911B型迷你空气净化器;

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SP-911B型迷你空气净化器11台;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肆元(324元);

罚款贰仟玖佰柒拾陆元(297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叁佰元(33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12月2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4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质监罚字〔2017〕20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狮牌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070062XY 法定代表人:梁山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村富安工业区2-5号地块二层之一 成立日期:2012年07月23日 经营范围:研发:家用电器;

制造、销售: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纸制品、五金配件、家用电器设备、模具;

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必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粤)质监案交字【2017】第509号《案件交办书》要求,依法对广东狮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粘贴有检验合格证型号为SP-911B的迷你空气净化器进行抽样送检,上述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得出检验结论为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2个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及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国家标准要求,依据《顺德区家用空气滤洁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的判定原则,本次检验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DQ1701293). 2017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并确认上述抽检的SP-911B型迷你空气净化器是当事人于2017年7月11生产,抽样基数是31台.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11日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型号为SP-911B的迷你空气净化器共31台,除了检验样品2台检验已消耗外,对外销售18台,该产品的销售价是**元/台,成本价是**元/台.上述产品总货值1488元,获违法所得324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委托书》1份、梁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梁解在办理此案中为当事人的受委托人;

3、2017年7月18日记录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抽样情况;

《检验报告》(NO:DQ1701293)1份,证明产品经检验部门检验,被判为不合格;

5、2017年8月28日记录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同时对当事人存放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抽检产品同批次、尚未销售的11台SP-911B型空气净化器(包括留样的2台)予以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6、2017年9月13日记录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确认产品的成本价是30元/台,销售价是48元/台,该批产品货值为1488元,共对外销售18件,获违法所得324元.

7、《照片证据表》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抽样情况;

8、《广东狮牌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发货单》(单号20170813001)一张,证明涉案产品对外销售数量以及销售价格. 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质监罚告字〔2017〕第20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现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一)项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属于一般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SP-911B型迷你空气净化器;

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SP-911B型迷你空气净化器11台;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肆元(324元);

罚款贰仟玖佰柒拾陆元(297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叁佰元(3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监督管理科 顺监质监案字〔2017〕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质监罚字〔2017〕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乔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4060605070062XY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春桥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9座301之二 违法行为类型 质量不合格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佛山市顺德区乔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起陆续生产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共1575台,该批燃气灶具尚未对外销售即被执法人员予以扣押,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进行检验,其中 熄火保护装置动作 和 熄火保护装置结构 两个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为 无熄火保护装置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消耗8台,其中(1)商标为 呈帝 、型号为 普单黑蜂窝T 的燃气灶具销售价是**元/台,共生产了239台.(2)商标为 呈帝 、型号为 玻单节能头 的燃气灶具销售价是**元/台,共生产了215台.(3)商标为 伊心 ,型号为 玻双节能9号 的燃气灶具销售价为**元/台,共生产了999台.(4)商标为 伊心 ,型号为 普双黑蜂窝 的燃气灶具销售价是**元/台,共生产了122台.产品总货值61655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4个型号共计1567台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一)项 行政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2、罚款61655元;

3、没收违法生产的4个型号共计1567台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12月2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4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质监罚字〔2017〕15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乔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91440606315226055C 法定代表人:刘春桥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9座301之二 经营范围是制造: 制造:节能电器、燃气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佛山市顺德区乔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起陆续生产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共1575台,该批燃气灶具尚未对外销售即被执法人员予以扣押,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进行检验,其中 熄火保护装置动作 和 熄火保护装置结构 两个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为 无熄火保护装置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消耗8台,其中(1)商标为 呈帝 、型号为 普单黑蜂窝T 的燃气灶具销售价是**元/台,共生产了239台.(2)商标为 呈帝 、型号为 玻单节能头 的燃气灶具销售价是**元/台,共生产了215台.(3)商标为 伊心 ,型号为 玻双节能9号 的燃气灶具销售价为**元/台,共生产了999台.(4)商标为 伊心 ,型号为 普双黑蜂窝 的燃气灶具销售价是**元/台,共生产了122台.产品总货值6165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佛山市顺德区乔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以及在本案调查处理中的合法主体资格;

2、《执法委托检验抽样单》2份、《检验(检测/鉴定)委托书》2份,《检验(检测/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2份,(1)商标为 呈帝 、型号为 普单黑蜂窝T 的燃气灶具的《检验报告》(NO:SJ1700885);

(2)商标为 呈帝 、型号为 玻单节能头 的燃气灶具的《检验报告》(NO:SJ1700886);

(3)商标为 伊心 ,型号为 玻双节能9号 的燃气灶具的《检验报告》(NO:SJ1700887);

(4)商标为 伊心 ,型号为 普双黑蜂窝 的燃气灶具的《检验报告》(NO:SJ1700888)及《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顺监质监验告字〔2017〕1410765号);

《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顺监质监验告字〔2017〕1410766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乔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执法抽样送检及检验结果告知;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顺德区乔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抽样、扣押情况;

4、对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笔录》2份共8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顺德区乔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产品的货值等调查情况;

5、执法检查时的相片12张,证明我局执法检查、抽样、扣押等情况;

6、《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报价单》一张证明燃气灶具的物流费用.

7、《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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