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29
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皋财规〔2014〕2 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园)财政所(分局)、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如皋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如皋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 就业 专项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皋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印发 共印80份 如皋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及计划编制 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其他资金. 市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筹集就业专项资金,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根据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实施.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㈠就业补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以及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等. 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和本省及外来劳动力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㈢创业服务补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就业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及贷款贴息等. ㈣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补助,包括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运作及维护,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贴,招引外来劳动力补贴,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农村劳动力及被征地农民;

(四)本省及外来务工人员;

(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新增劳动力;

(六)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七)受人社部门委托招引本省及外来劳动力就业的劳务组织单位;

(八)其他符合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1.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以上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本地劳动力按每人30元、本省及外来劳动力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2.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中介机构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源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职介机构(招引劳务组织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招引协议,用人单位出具的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联系电话等)、接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确认签名、工资发放领取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下同),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手续.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备案.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上述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对其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 四类 人员). 四类 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职业培训要求 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为 四类 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应在开班之前履行报告备案手续,具体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内容、期限、方式等,下同)、教师资质、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联系电话等,注明是否缴费等)、培训课时、期限、方式等.市人社部门组织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财政部门对考试或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培训机构应向参培人员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并注明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培训项目、班次等;

免费培训的由政府有权部门确定,学员确认免费培训证明. 市人社部门要加强培训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认真核对人员信息,避免个人、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重复申请补贴.无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四类 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定向工种(见附件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按附件二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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