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8-12
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城市燃气企业营业用气与工业尽快实行同价的通知》的通知 并价商字〔2012〕1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城市燃气企业营业用气与工业尽快实行同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54号)转发 给你们,请尽快转发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太原市物价局 2012年9月6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城市燃气企业营业用气与工业尽快实行同价的通知 晋价商字〔2012〕254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经研究, 对我省城市燃气企业的营业用气与工业用气尽快实行同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营业用气价格高于工业用气的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低于工业用气的仍维持现行标准.

二、本文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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