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1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Overall 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Guangxi

2018 年5月前言为加强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22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防水工程;

5.门窗工程;

6.吊顶工程;

7.轻质隔墙工程;

8.墙饰面工程;

9.楼地面饰面工程;

10.涂饰工程;

11.细部工程;

12.厨房工程;

13.卫浴工程;

14.电气工程;

15.智能化工程;

16.给(热)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17.通风与空调工程;

18.燃气工程;

19.防火要求;

20.公共部位;

21.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22.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地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27号,邮编:530022,电话0771-5596881,电子

邮箱:1344430878@qq.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体有限公司 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美力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钰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筑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亚多漆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冷辉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庞耀国、肖玉明、谭谦、吴昆、朱建宇、蒙德攀、昌武、杨柳、丘光宏、林谋文、刘源、黄运东、丁铁军、李治中、章浩、苗方辉、李灵、马仕贤、马冰、李仕凤、陆彪、覃承万、曾国燕、林海、黄正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目录1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防水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楼(地)面孔洞封堵 4.3 找平层与保护层 4.4 防水层

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铝合金门窗 5.3 塑料、复合材质门窗 5.4 成品木门窗

6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暗龙骨吊顶 6.3 明龙骨吊顶 6.4 集成吊顶

7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板材隔墙 7.3 骨架隔墙 7.4 活动隔墙 7.5 玻璃隔墙

8 墙饰面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饰面砖工程 8.3 饰面板工程 8.4 裱糊饰面工程 8.5 软包工程 8.6 玻璃板饰面工程

9 楼地面饰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木(竹)地板 9.3 块材地板 9.4 地毯 9.5 整体面层

10 涂饰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水性涂料涂饰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

11 细部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储柜制作与安装 11.3 窗帘盒、窗台板制作与安装 11.4 门窗套、贴脸线制作与安装 11.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11.6 装饰线条及花饰制作与安装 11.7 隔断制作与安装 11.8 内遮阳安装 11.9 阳台晾晒架安装 11.10 检修口制作与安装 11.11 变形缝饰面制作与安装

12 厨房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2 橱柜安装 12.3 厨房设备安装 12.4 厨房配件安装

13 卫浴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2 卫生洁具安装 13.3 浴室柜安装 13.4 淋浴间制作与安装 13.5 整体卫生间安装 13.6 卫浴配件安装

14 电气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2 户内配电箱安装 14.3 室内布线安装 14.4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14.5 照明灯具安装 14.6 等电位联结

15 智能化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2 户内信息箱 15.3 有线电视 15.4 电话、信息网络布线 15.5 楼宇对讲 15.6 家庭自动报警系统 15.7 智能家居系统

16 给(热)水排水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2 给(热)水排水工程 16.3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 16.4 采暖工程

17 空调与通风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2 空调、新风(换气)系统工程 17.3 通风排气

18 燃气工程 18.1 一般规定 18.2 燃气工程

19 防火要求 19.1 一般规定 19.2 主控项目 19.3 消防设施的保护

20 公共部位 20.1 一般规定 20.2 公共门厅、候梯厅 20.3 楼梯间

21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22 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住宅装修前分户交接验收记录 附录C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D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室内分户验收表 附录E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室内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录F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1.0.1 为加强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装修商品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配套使用. 1.0.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全装修住宅 decorated residential building 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智能化等系统和厨房、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已达到基本使用功能和性能要求的住宅. 2.0.2 部品 parts 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在工厂生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几项功能要求的产品. 2.0.3 空间尺寸space size 住宅室内相对应各装饰完成面之间的距离. 2.0.4 基层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5 集成吊顶integrated ceiling 由装饰模块、功能模块及构配件组成的,在工厂生产、现场组合安装的多功能一体化吊顶. 2.0.6 室内分户验收household acceptance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以户(套)为单位,侧重对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及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质量验收.

3 基本规定 3.0.1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

承担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3.0.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3 基层工程施工完成后,在装修施工前应按本规范附录B要求的项目进行基层工程交接检验,并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3.0.4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宜采用工厂定制生产的成品部件,所用材料、部品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和部品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 材料和部品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复验.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材料和部品复验应见证取样;

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 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3.0.5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应做样板件,材料、工艺、质量等应得到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的确认后方可进入大面积施工阶段. 3.0.6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4 防水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有防水、排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楼(地)面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蓄水试验记录. 4.1.3 楼(地)面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防水层完成进行一次蓄水试验,防水保护层完成后再进行一次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4.1.4 建筑室内防水材料不得选用溶剂型防水涂科,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环保要求. 4.1.5 有水区域的地面砖铺设,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或专用瓷砖粘结剂湿铺法施工,不得采用干铺法铺贴. 4.1.6 下沉式卫生间填充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建筑垃圾填充,排水宜采用二次排水构造. 4.1.7 楼(地)面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楼(地)面孔洞封堵 主控项目 4.2.1 用于楼地面孔洞封堵的细石混凝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应至少抽查 20%. 4.2.2 封堵用细石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应至少抽查 20%. 4.2.3 孔洞封堵完成后,应对孔洞周边进行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检查数量:应至少抽查 20%. 一般项目 4.2.4 防水混凝土与穿楼(地)板的立管及洞口结合密实牢固,无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检查数量:应至少抽查 20%. 4.3 找平层与保护层 主控项目 4.3.1 找平层与基层结合应牢固密实,表面平整光洁,无空鼓、裂缝、麻面和起砂;

立管根部和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且应整齐平顺.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敲击检查,核查资料.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得少于

4 间,不足

4 间时应全数检查. 4.3.2 找平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排水应畅通,不得积水. 检验方法:泼水或坡度尺检查,核查资料.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得少于

4 间,不足

4 间时应全数检查. 4.3.3 保护层强度、厚度以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面应平整、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敲击检查,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资料.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得少于

4 间,不足

4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4.3.4 找平层、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 表4.3.4 找平层、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1 表面平整度

4 用2米靠尺和塞尺检查 每个检验批不得少于4间,不足4间时应全数检查 4.4 防水层 主控项目 4.4.1 防水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应至少抽查 20%,并不得少于

3 个批次. 4.4.2 在转角、地漏、伸出基层的管道等部位,防水层的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得少于

4 间,不足

4 间时应全数检查. 4.4.3 涂膜防水涂刷应均匀,不得漏刷.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资料.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得少于

4 间,不足

4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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