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10-03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关闭龙泉镇宝元街活禽交易(批发)市场的 通告XTDR-2016-00010 新政函[2016]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需要,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闭龙泉镇宝元街活禽交易(批发)市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7日起,关闭龙泉镇宝元街活禽交易(批发)市场.

自关闭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龙泉镇宝元街及附近区域从事活禽交易(批发).

二、永得利活禽交易(批发)市场暂时搬迁至原肉食水产公司(原旧屠宰场)交易.凡在龙泉镇宝元街市场及周边从事活禽交易(批发)的业主,请于2016年7月17日前,主动搬迁到原肉食水产公司交易.逾期仍在龙泉镇宝元街市场及周边从事活禽交易(批发)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和《湖南省集城乡贸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搬迁,并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XTDR-2016-00011 新政函[2016]7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湘办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我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区域:全县行政管辖范围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行统一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

4、林地使用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地役权;

8、抵押权;

9、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过渡期满后适时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 不变不换 的原则,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则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和办理时间:2016年7月22日起,房产、国土、林业部门停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31日,停止办理各类房屋、土地、林地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系统对接调试和人员上岗测试等工作.自2016年8月1日起,由新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受理和办理房屋、土地和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受理和办理地点: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和办理窗口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地址:新田县龙泉路与双碧街交汇处,联系

电话:0746-4767867). 特此通告!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关闭新田县秀峰综合商贸市场的通告 XTDR-2016-00012 新政函[2016]78号 新田县秀峰综合商贸市场各经营户及居民: 2012年12月18日,经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中心检测,新田县秀峰综合商贸市场房屋为C级危房;

2016年1月20日,经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检测,新田县秀峰综合商贸市场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结构安全性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为防止房屋垮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湘安监[2014]3号)第33条的规定,决定对新田县秀峰综合商贸市场予以关闭,市场出入口限制车辆通行,严禁机动车辆在商贸城二楼及以上楼层行驶. 特此通告.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7年度新田县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XTDR-2016-00013 新政发[201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2017年度新田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2017年度新田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和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指导意见》(永人社发[2016]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参保缴费任务.2017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参保任务人数为365000人,征缴金额为20805万元,其中个人缴费(包括部门资助)5475万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15330万元.

2、目标管理考核.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乡镇、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确保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二、管理运行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 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

1、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部署和贯彻落实,组织部门协调,下达各乡镇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筹集个人缴费、城乡重点救助对象参保资助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督查指导本县参保缴费工作,按规定上缴市级基本医保风险调剂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以及异地联网结算资金等.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下达村、社区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参保缴费信息的导出和录入,个人缴费的筹集、审核、上缴,基金收据的领取、发放、审核和缴销,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和发放,督查指导村、社区的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其他经办工作.

3、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信息资料的核实、登记、修改,个人保费的收取和上缴,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发放,基金收据的领取、开具、缴销,政策宣传咨询等其他经办工作.

4、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各自部门资助对象和人数的摸底和核定,以及参保资助资金的划拨.

三、参保缴费政策

1、参保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本县长期居住的非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参保方式.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到户籍所在地(外县长期在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所属村、社区参保缴费.

3、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县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以50元/人的标准资助,由个人自行缴费参保,对城镇 三无人员 、农村 五保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孤儿、90周岁以上老人以150元/人的标准资助参保;

县卫计委对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纯两女结扎户的夫妇和未出嫁的两女以 150元/人的标准资助参保,其资金从计划生育关怀资金列支;

县扶贫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以50元/人的标准资助,从扶贫整合资金中列支.资助的对象、人数和人员信息采集由各资助部门核定,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人员的参保资金由各资助部门按乡镇划拨至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4、参保缴费时间.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原则上在2016年12月31日结束, 为平稳过渡,可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

四、启动筹备

1、启动大会.召开县乡两级城乡居民医保启动实施大会,传达国家、省、市、县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精神,统筹部署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下达目标管理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2、网络信息系统.县人社部门要对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县、乡两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的网络连接和通讯畅通,确保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安装实施到位和平稳运行.

3、业务培训.全县启动大会后,要迅速举办县乡两级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保费收取上缴、基金收据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社保卡办理使用等.

4、基金管理.明确县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同时做好基金收据的计划申报和领取等工作.

五、经办管理流程

(一)人员信息导出

1、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启动征缴工作前,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本县参保人员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2、各乡镇应在全县启动大会后,迅速在信息系统中将所属各村、社区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名册)导出打印,交至各村、社区.

3、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和县扶贫办应在全县启动大会后,迅速将核对后的资助参保人员名单按乡镇打印,交至各乡镇,各乡镇再按村、社区打印,交至各村、社区.

(二)基金收据领发

1、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社保基金收据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

2、各乡镇政府在全县启动大会后,按本辖区城乡居民总户数向县财政局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3、各村、社区按本辖区城乡居民总户数向乡镇财政所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三)参保登记 各村、社区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助人员名单对参保名册中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正,并按照下述方式对本辖区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实、登记、修改、增减变动等.

1、各村、社区在进行参保信息登记时,应仔细核实参保人员的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特困供养人员证明资料.

2、各村、社区在核实户口簿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家庭成员信息与户口簿不一致,应以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成员信息进行增减修改,并与户口簿上的人员信息保持一致:若有参保人员增加的,直接在该户下面的空白栏上填列新增人员的相关信息;

若有参保人员减少的,则直接将该参保人员信息划掉;

若有新参保家庭的,则在参保名册最后的空白栏填入新增家庭的参保信息;

参保名册上若存在同一个户主分多个家庭参保的,应进行并户操作,将该家庭所有参保人员合并到户主(以户口簿为准)名下.

3、各村、社区在核实身份证(或户口簿)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不一致或缺失身份证号码的,应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改,记录.没有办理户籍或第二代身份证的,应督促其办理后再参保缴费.

4、各村、社区在核实社会保障卡时,应对参保人员是否持有社会保障卡进行记录.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参保人员提交相关资料,统一社保卡信息采集,统一申报办理.

(四)保费收缴

1、各村、社区在收取保费时,应认真核实每个家庭成员的身份类别. 2各村、社区要按增减修正后的参保名册以户为单位整户收取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

3、各村、社区在收取保费时,应按户开具基金收据,在基金收据上注明户主及参保家庭成员姓名,并将各成员的缴费金额及基金收据编号记录在参保名册上.

4、各村、社区应定期(具体由各乡镇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边远村除外)将收缴的保费上缴至指定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5、各村、社区在保费收缴完成后,应将整理后的参保名册、银行缴款单、基金收据、村(社区)级参保缴费汇总表报送至乡镇审核缴销.

(五)缴款审核

1、各乡镇应认真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银行缴款单、基金收据进行审核,确保有效参保人员总数、缴款总额、基金收据总额完全一致.

2、各乡镇在完成村、社区参保缴费资料的审核后,按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以村(社区)为单位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录入.

3、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和县扶贫办在乡镇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后,对资助对象和人数再次核对无误后,应将对其乡镇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和部分资助参保人员的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4、各乡镇应将村、社区收缴的参保费于每月末上缴至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在本辖区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后,应将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的所有资金上缴至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

5、各乡镇在本辖区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和信息录入后,应填报乡镇参保缴费汇总表(缴费汇总表的数据应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连同银行缴款单报送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6、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各乡镇报送的参保缴费资料,确保参保人员总数、缴费总额、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完全一致,确认一致后,及时做好待遇开通等业务处理.

(六)卡证管理 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的所有卡证只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止,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启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唯一卡证.在社会保障卡未全部发放到位的过渡期间,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作为城乡居民医保报帐的身份凭证.

六、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日程安排,组织部门协调,强化参保缴费完成情况的督查通报,全面实施绩效考核.各乡镇要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强化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参保缴费任务的完成.

2、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县财政要安排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经费,根据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等次核拨.

3、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医保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特别是乡镇、村(社区)经办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宣传发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视频、手机短信、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媒体整合宣传优势,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7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 定XTDR-2016-00014 新政发[2016]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9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19号)的要求,经仔细筛查、认真核实,县政府决定对7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政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将清理规范决定贯彻到位,优化程序,简化环节,切实方便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社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审批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优........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