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10-03
江门市新会区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1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47号主席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从重处罚.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从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47号主席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从重处罚.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5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77号主席令)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处罚.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77号主席令)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处罚.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以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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