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9-29
常熟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通〔2018〕2号 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严控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现通告如下:

一、在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熟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常政通〔2016〕4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禁燃区范围,现扩大为常熟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

二、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常熟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除在建和已建成的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平板玻璃行业、原料用煤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泥焚烧处置企业之外,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苏州市及常熟市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其中,10-35蒸吨/小时(含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平板玻璃企业、原料用煤企业除外),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五、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管、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板块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