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9-2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 酿造工业(酱、酱油、醋)污染物排放标准 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fermentation industry(sauce mash, soy sauce, vinegar)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标准实施与监督.5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促进酿造工业(酱、酱油、醋)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酿造工业(酱、酱油、醋)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酿造工业(酱、酱油、醋)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酿造生产企业(酱、酱油、醋)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科技大学、中国调味品协会、广东海天调味品公司. 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II 酿造工业(酱、酱油、醋)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酿造生产企业(酱、酱油、醋)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工艺生产酱、酱油、醋为终端产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酿造工业(酱、酱油、醋) 指以酿造工艺生产酱、酱油、醋为终端产品的生产工业.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酿造企业(酱、酱油、醋)及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酿造企业(酱、酱油、醋)及生产设施. 3.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酱/酱油/醋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排污单位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30 排污单位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排污单位排放口

4 悬浮物(SS)

100 排污单位排放口

5 氨氮

20 排污单位排放口

6 色度

80 排污单位排放口

7 总磷 1.0 排污单位排放口

8 总氮

30 排污单位排放口

9 氯化钠

2000 排污单位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6 4.2 现有企业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新建企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排污单位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排污单位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排污单位排放口

4 悬浮物(SS)

70 排污单位排放口

5 氨氮

15 排污单位排放口

6 色度

50 排污单位排放口

7 总磷 0.8 排污单位排放口

8 总氮

25 排污单位排放口

9 氯化钠

2000 排污单位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5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排污单位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排污单位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排污单位排放口

4 悬浮物(SS)

40 排污单位排放口

5 氨氮

10 排污单位排放口

6 色度

30 排污单位排放口

7 总磷 0.5 排污单位排放口

8 总氮

15 排污单位排放口

9 氯化钠

1500 排污单位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5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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