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9-29
安徽省琅琊山 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编号:LYSLYGS180901 经营管理承包合同2018年9月 场地承包租赁合同 出租方:安徽省琅琊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年??月??日取得本合同标的物的承租权.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未设定抵押等情况,乙方已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了实地勘察了解,同意以签合同时的现在租赁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物:甲方将位于丰乐亭景区入口处的停车场场地 (位于景区与西涧路交叉口处),出租给乙方使用.

2、合同标的物以交付乙方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资产.

3、使用用途:乙方租用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自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承租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标的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乙方须在甲方将租赁标的物正式移交完成之日起的 天内完成施工改造等工作并正式运营(经营内容需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5年,合同一年一签.即从2018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具体日期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第三条?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标准: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的第一年租金为(大写) 元整/年(小写 元/年);

租金递增标准为每年递增5%,递增基数为上一年租金额.

2、租金缴纳时间:按先付后租原则,第一年的租金在乙方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账户,首次交纳租金时间为 年月日,以后每年租金在该年度租金开始计算前30日交纳和收取.

3、甲方负责收取租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甲方按欠交租金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迟交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第16天开始,甲方每天向乙方收取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额200%的场地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场地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四条?有关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计:(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不计息退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2、乙方在租赁合同标的物期间,施工、维护及增加水、电、气、消防等用于升级改造和经营需要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租赁合同标的物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规费、税金、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按月及时交至甲方指定账户,不得拖延.若因拖欠影响甲方正常管理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而拖延或不予缴纳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租金现象时,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当甲方需在合同标的物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3、负责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在发现存在危及合同标的物损坏的情况下,通知乙方及时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不能及时对合同标的物维护所造成损失,甲方不负有修缮和赔偿的义务.

4、合同标的物租赁期内,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调整和建设需要、上级部门要求、政府出售、拆迁等原因,合同标的物的租赁规模、期限等随之调整,甚至解除租赁合同.招租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一切善后事宜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并在三个月内交回资产.

5、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场地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200%,按日向乙方收取场地占用费,直到乙方将其可移动的、经双方协商后同意的物品搬迁并将场地交付甲方时结束.若在甲方下达书面通知书7日内仍未搬离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已出台实施的与今后出台实施的各项管理条例、规定及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放与收费及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要求等.

2、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如未按时交纳租金,应主动交纳拖欠租金及预期违约金.

3、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整体转租、分包或者从事其他任何用途.乙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负责维护安徽省琅琊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标的物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所出租的资产,已交的剩余租金概不退还,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乙方负责维护经营区域内的正常的休闲、娱乐秩序,避免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水污染、嗓音等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和附近居民的生活,如因此造成损害或引发投诉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经营范围所涉及的相关许可、证照等由乙方自行办理,并在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因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办理相关有效许可、证照等原因带来的一系列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承租期内,乙方负责维护经营区域卫生、秩序及社会安全,如发生火灾、食品安全事故、被盗事件,或者因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应积极妥善处理,其后果及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慨不负责.

7、乙方负责按政府门前承包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负责维护承租经营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污水,保持环境清洁.具体按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招租文件中约定的相关责任:

(一)乙方不按期向甲方缴纳租金超过2个月的;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标的物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三)损坏承租标的物,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四)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气费、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超过1个月;

(六)擅自违规违建的;

(七)由于投诉引起网络曝光的.

4、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参加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通知甲方,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五条第4条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场地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90日)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场地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金额200%向甲方支付标的物占用费,直至标的物交付甲方时止. 第八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参与标的物移交,标的物以现状移交.乙方接受标的物钥匙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且乙方对租赁物的现状无异议.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后7日内,将承租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

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如违反上述处理办法,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的,逾期2个月未交付,每逾期1日应按约定的日租金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一致同意,若逾期交付超过2个月的,自逾期届满2个月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仅就逾期2个月以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交租金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预期15日未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第16日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按应交租金总额的200%支付租赁标的物占用费,直到合同标的物完整交付给甲方为止;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支付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在合同有效期间,如乙方出现未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升级改造并正式营业及乙方自身原因等不能按照招租文件规定履约的情况,乙方要承担招租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违约责任.

5、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在7日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该场地内属于乙方的商品和自有物,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公证费、保管费等)由乙方承担(可从未搬走商品和物的处置收益中支付),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补偿要求.

6、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搬出租赁标的物,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第五条第四项原因,造成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切善后事宜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3、因上述第

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3、本合同在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4、乙方在交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时需备注租金、履约保证金.

5、 甲方指定账户名称:安徽省琅琊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滁州丰乐路支行,账号:3400

1101 1600

5250 1469.

6、本合同组成部门包括以上条款及招租文件等相关附件,且招租文件正文中有相关约定的,但合同条款未体现的及合同条款内容与招租文件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招租文件正文为准.合同组成部分优先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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