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9-27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没有出厂销售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已经出厂销售的. 处11000万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已经出厂销售的、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3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有出厂销售的.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已经出厂销售的. 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2、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

5、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7、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

8、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食品(制品)没有出厂销售的. 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食品(制品)已经出厂销售的. 处1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食品(制品)已经出厂销售、在查处过程中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3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食品(制品)没有出厂销售的.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食品(制品)已经出厂销售的. 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食品(制品)已经出厂销售、在查处过程中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

1、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2、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有本条第

(二)、

(三)、

(四)项行为,初次违法,没有出厂销售的.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有本条第

(二)、

(三)

(四)项行为,初次违法,已经出厂销售的. 处21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

(四)项行为,两次以上违法,或者产品已大部分销售,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有本条第

(二)项、

(三)、

(四)项行为,初次违法,没有出厂销售的.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有本条第

(二)、

(三)

(四)项行为,初次违法,已经出厂销售的. 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有本条第

(二)、

(三)、

(四)项行为,两次以上违法,或者产品已大部分销售,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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