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9-26

(三)环罚字〔2018〕001号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山宜安制衣厂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新圩管理区兴业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2697Q 法定代表人:黄甜祥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宜安制衣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11日,环境监察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生产,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剪裁―车缝―洗水―整烫,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洗衣废水及锅炉废气等污染物.

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常生产,洗衣废水经生化处理后由管道流入茅湾涌.你公司《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27日,《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过期未办理年审手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7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7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主管史兆南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7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 我局已于2017年12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

(三)环罚告字〔2017〕080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

(三)环违改字〔2017〕078号)、《送达回执》材料为证. 经审查,你公司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6年修订版)"违反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

六、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1条第(2)点"当事人因排污许可证过期失效而被注销,没有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导致无证排污的"第③项"属于污染源名录以内的B类污染源的,处16万至17万元罚款"裁量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罚款人民币十七万元. 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现金或刷卡交纳罚款的,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农、建三家银行中山市范围内任何一个网点交纳罚款并从银行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转账交纳罚款的,按照《转账须知》中的转账流程办理;

你公司是否已经交纳罚款以《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为准.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和《转账须知》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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