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9-24
【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9-20 【法律文号】:冀政办[2005]24号 【执行日期】:2005-9-2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冀政办[2005]24号 【字体:大中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 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做好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政策依据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冀直房改〔1999〕4号)和《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发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00〕97号)等有关文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和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是省直发放购房补贴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直购房补贴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1998年12月15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下岗、提前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下同).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未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 职工现住房包括职工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租住的可售公有住房. 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购房补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六条 夫妇双方的购房补贴,根据各自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龄分别核定,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第七条 省内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按照属地政策进行计算,经当地房改部门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比照本细则进行发放. 第八条 驻省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政策另行制订. 第九条 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其夫妇双方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省直确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且未在部队领取购房补贴的,由接收单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2000年度及以后转业或退伍的,由部队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条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1998年12月15日后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购房补贴;

没有继承人的,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1998年12月15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新工作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和现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异地或回原籍安置的离退休(含退职)人员所发放的购建房补贴(含安家费、安置费)超过此次核定的购房补贴的不再核定发放,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和部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购房补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1998年12月15日后失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仍以1998年12月15日的职务(职称)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购房补贴.此后未参加工作的,由原单位发放;

此后又参加工作的,由新单位发放.1998年12月15日后判刑、劳教等人员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待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再就业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可纳入核定购房补贴的范围,由接收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擅自离职人员不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章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比照副科级).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65平方米.1983年职称改革之前获得的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高级技师90平方米、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70平方米、中级工65平方米、初级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中级工). 第十九条 各级别技术职务必须是在1998年12月15日前经工作单位予以聘任的,方能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干部,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75平方米. 第二十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选择部队职务和地方职务中较高职务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依照行政职务确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三条1998年12月15日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离退休时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四条 现住房面积计算办法按《河北省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购房补贴计算 第二十五条 购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33元,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4.8元,再分别加计25%公摊面积调节系数.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包括1991年底前的工龄、参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1991年底前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和特殊岗位加计的工龄. 第二十七条 购房补贴额=333元/平方米*(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本人工龄*(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 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转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产权变更、转移前的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离异没有再婚的,本人按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再婚的职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后购房补贴按再婚前个人住房面积分别核定发放;

若再婚后双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后所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五章 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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