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9-26
穗天环罚〔2016〕174 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佳美洗水厂(经营者:陈暹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6600279819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灵山路白粉田工业区A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查实:你单位在上址经营服装洗水项目,车间设有1台生物质锅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锅炉废气经水幕除尘与布袋除尘后高空排放.

2016年3月3日,广州市环境监理所天河监理二站在你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对锅炉外排废气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报告显示:废气中烟尘排放浓度为31.6 mg/m3,超出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规定的相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有《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6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环听告〔2016〕75号);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因排风机故障导致.经核实,其提出的陈述申辩不影响其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清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监督管理科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4 日 (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 邮编:510665 联系人:夏凌、罗庆全

电话:8555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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