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9-25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5年 4月 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5年 2月 25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以下称申请人),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支持企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5年 4月 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3年11月 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1年 1月 1日至 2014年10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欧洲联盟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称欧盟代表团)和日本驻华使馆. 2015年 4月 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使馆、欧盟代表团和日本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美国应诉企业Kapstone Paper and Packaging Corporation(下称KPPC),欧盟应诉企业蒙迪股份公司 (Mondi AG)、蒙迪纸业销售有限公司 (Mondi Paper Sales GmbH)、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Mondi Stambolijski EAD)、蒙迪弗兰特沙赫有限公司 (Mondi Frantschach GmbH)、蒙迪斯特缇股份公司 (Mondi Steti a.s.)、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Mondi Dyn?s Aktiebolag)、蒙迪斯维切股份公司(Mondi Swiecie S.A.)(以上7家公司为关联公司,以下合称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毕瑞公司(BillerudKorsnas AB(publ)),日本应诉企业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王子Materia株式会社(Oji Materia Co., Ltd.)、中越纸浆工业株式会社(Chuetsu Pulp&

Paper Co., Ltd.)(以上3家公司为关联公司,以下合称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大王制纸株式会社、日本制纸株式会社(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国内进口商毕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外贸瓦屑包装袋有限公司、上海年瑞进出口有限公司、霄马(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三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通中包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欧洲造纸工业联盟(CEPI)、欧盟代表团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抽样调查.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欧盟、日本生产商数量较多,为每一个生产商单独确定倾销幅度会带来过重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欧盟和日本生产商的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根据报名登记应诉情况决定选取欧盟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毕瑞公司、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制纸株式会社作为抽样调查的样本企业.调查机关将抽样情况及时通知了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抽样情况发表评论.在规定时间内,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认为上述7家生产商和出口商相互关联并共同受蒙迪股份公司的控制,商务部应视7家公司为一个整体,并抽选其为被抽样公司.此外,公司认为评论期限短限制了其评论权利. 调查机关审查发现,该7家企业虽然关联,但均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登记应诉时,7家企业各自独立登记应诉并填报对华出口数量和金额,且其中5家生产商独立进行生产,单独审查每一家生产企业数据将会为调查机关带来过重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此外,被抽样的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独立生产并对华销售.根据登记应诉数据,其出口量占欧盟对华出口量的40%以上,是欧盟出口量最大的企业,具有代表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主张.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七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抽样结果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并给予7天评论期.在公司提交评论之前,调查机关未收到公司在7天内提交评论存在困难的申请.公司主张其评论期限短而限制其评论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毕瑞公司(BillerudKorsn?s AB(publ))提交登记应诉时填报注册地为瑞典,并未填写关联公司信息,但在提交调查问卷时,公司以毕瑞瑞典公司(BillerudKorsn?s Sweden AB)和毕瑞芬兰公司(BillerudKorsn?s Finland Oy)的名义提交了答卷. 调查机关审查认为,调查机关是依据抽样时可获得的信息选取毕瑞公司作为抽样企业.答卷数据显示,毕瑞瑞典公司出口量占欧盟对华出口量的比例近20%,是欧盟第二大出口企业,具有代表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将毕瑞瑞典公司作为本次调查的抽样企业.调查机关将该决定及时通知了毕瑞瑞典公司和毕瑞芬兰公司.两公司均未表示反对. 3.产品型号划分. 由于被调查产品物理特性复杂,衡量指标较多,为方便调查,2015年5月18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布《产品型号划分方案征求意见函》,根据产品原材料是否为纯木浆及克重等物理特性将被调查产品分为六个型号,并向利害关系方广泛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本案申请人、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KPPC、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4.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5年 5月 26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法定期限内,KPPC、毕瑞瑞典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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