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9-25
辛庄镇人民政府文件 辛政发〔2017〕25号 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村(居、场),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供气、用气单位燃气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常熟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燃气联席会[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加强我镇燃气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用气单位.用气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谁用气,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相关配件,要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调试.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气供应气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入户检查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在不具备用气条件下严禁使用燃气,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二)供气单位.燃气供应企业是燃气供应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气单位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与用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从装或使用非企业自有气瓶、报废、超期和不合格气瓶.要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用气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指导和督促用气单位做好隐患排查及整改,对不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不得供应燃气.

二、认真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用气单位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一)用气单位主管(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违规违章行为.建管所负责督促供气企业自身用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经服中心(服务业)负责督促商贸(餐饮)企业用气安全监管工作;

安监办具体负责督促管属工矿企业用气安全监管工作;

公卫中心负责督促医疗单位用气安全监管工作;

教育办负责学校用气安全监管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管属单位用气安全监管工作.

(二)建管所(燃气管理):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部门对燃气使用场所的基本要求;

监督供气企业和用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

监督供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气单位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

向社会提供合法供气企业名录;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气企业上报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市场监督分局:负责企业燃气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检查中发现供气企业、用气单位使用已报废,超期未检和标志不符合规定(非供气企业自有气瓶,特别是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气瓶进行追溯.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气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追究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

(四)安监办:协调有关部门对在燃气安全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企业用气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供气设备、设施.

(五)公安及消防办:负责对企业单位用气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督促用气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用气单位用气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镇域内各类非法经营、使用、安装燃气的单位及个人的查处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协同上级及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充装、倒灌燃气等行为的工作.

(七)村(居、场):负责对本村辖区企业及单位违法用气、供气及非法燃气供应站点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严禁漏报、瞒报.

三、切实加强用气单位燃气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村(居、场)、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用气单位燃气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推动落实用气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属地基层安全监管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类非法违规供气场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用气单位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形成部门与村板块联动机制,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燃气安全使用事故的发生.各部门要依托镇安委会发挥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用气单位用气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用气单位用气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常熟市辛庄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辛庄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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