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9-2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经费资助开展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验收管理,促进科技项目取得预期的科技成果,规范科技项目验收工作,根据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工作以科技项目合同为依据,坚持注重质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列入集团公司科技计划,由科技发展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的项目(课题、专题)(以下简称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期限结束后,都须进行验收. 第四条 验收工作依据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约定进行,验收内容如下: 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阶段性检查和中评估检查情况,合同调整与补充情况);

主要研究目标、关键技术、技术性能指标和经济指标等完成情况(包括:各类实验、试验报告及测试资料);

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和知识产权工作完成情况;

项目依托工程(先导、示范、小试和中试)进展及效果;

科技经费使用及决算情况(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合同完成情况;

项目设置和组织管理综合评价;

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归口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可视项目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项目验收. 第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现场验收、专家函审、会议验收、权威机构检测验收等方式.科技发展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一般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熟悉项目的科技、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7 ~13人(人数应为单数),验收委员会名单由科技发展部确定.参与科技项目研究的人员不能担任验收委员会成员.权威机构检测验收不成立验收委员会. 第八条 确定进行现场验收的,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议,提出验收意见;

确定进行函审验收的,由函审专家对报送的验收资料审阅,提交书面评议意见,由科技发展部根据多数专家意见确定验收结论;

确定进行检测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到指定的国家权威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由科技发展部根据检测报告确定验收结论;

确定进行会议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汇报、答疑,验收委员会评议,提出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程序 项目合同期结束时,即进入项目验收期.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完成项目自验收工作,并同时将申请验收资料报送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一式三份). 申报验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及附件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4、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5、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6、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7、项目用户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含用户使用情况)

8、项目验收检测报告

9、项目知识产权报告

10、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结论报告(本报告要求承担单位对上述9项资料进行自验收,其工作程序可按本办法履行)

(二)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正式下达验收安排通知,确定验收时间、方式和验收委员会组成.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验收意见,完成整改工作后,提交全部验收资料. 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对验收后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五)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审核确认的验收评价报告,到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站进行成果登记,获取《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对验收资料确认并审批签字、登记编号、盖章、存档.

第四章 验收结论和处理 第十条 验收结论意见分四类:通过验收并有重大突破;

通过验收;

需要复议;

不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全面完成合同,并取得重大成果的(科技成果有重大创新,经济效益显著),视为通过验收并有重大突破;

完成合同的,视为通过验收;

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详细或验收结论意见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真实的;

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未获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批准,擅自调整的. 第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的科技项目,经整改后可在半年之内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有关责任人承担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到期三个月内不提出申请验收的项目,即视为该项目不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不再承担新的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验收委员会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并取消其继续承担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和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照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项目核心技术,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不得擅自披露或向他人提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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