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9-22
3711000104408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充装(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许可业务手册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8年9月目录

一、前言

3

二、审批要素

3

(一)适用范围

3

(二)事项名称和编码

3

(三)实施机构…3

(四)审批对象…3

(五)审批范围…3

(六)审批依据…4

(七)审查条件…5

(八)审批材料…5

(九)审批证件…6

(十)审批时限…6 (十一)审批收费…6 (十二)咨询服务…7

三、审批流程

7

(一)收件

7

(二)受理

8

(三)审查

9

(四)审批决定…10

(五)行政许可证件制作与登记…11

(六)证件送达…11

(七)审批流程…11

(八)决定公开…11

(九)归档…12

四、投诉举报…12

五、特殊程序…13

六、表单及文书

14

七、有关说明…15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特殊程序、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指导特种设备充装(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许可受理、审查、审批、终止、注销、证书补领等业务.

(二)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充装(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许可 编码:3700000104411

(三)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科

(四)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企业

(五)审批范围: 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8.《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10.《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11.《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等.

(七)审批条件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3.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5.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八)审查材料 1.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2)质量管理手册 (3)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4)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 (6)气瓶使用登记表 (7)《变更申请书》(变更时适用) (8)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变更时适用) (9)住所或地址变更证明(变更时适用) 2.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 (2)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 (4)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 (6)《变更申请书》(变更时适用) (7)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变更时适用) (8)住所或地址变更证明(变更时适用) 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九)审批证件 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证件有效期4年,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充装活动应当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旧证回收与新证换发手续应当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15天内完成,超期未换证的,按照新证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十)审批时限 受理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十一)审批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二)咨询服务 市局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当场或者自咨询人提出咨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及时协商、请示后第一时间将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 为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受理效率,对申请人选择预先服务指导的,由受理审查岗位人员对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电子文本材料进行预先指导服务,告知申请人材料存在的问题及补充、修正建议.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及纸质申请材料.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接收方式:包括网络接收、书面接收(含窗口接收、信函接收)两种方式.接收工作由市局受理审查岗位人员负责. 1.网络接收.申请人应登录省局山东金质行政审批系统(www.12365.sd.cn/网上办事大厅/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栏目,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或者省级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d.gov.cn),在线填写申请书,上传规定的申请材料. 2.书面接收.纸质申请材料可以信函方式邮寄受理窗口.寄送地址: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烟台路197号),

电话:0633―8717073.邮编:276800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00-17:00(14:30-17:30)

(二)受理 1.审查 受理审查岗位人员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网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提出受理建议.对下列情况,提出补正或不予受理建议: 申请材料存在缺陷需要整改而且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审核 受理审核岗位人员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判断. 同意受理审查岗位意见的,报请受理决定岗位人员作出受理确定. 不同意受理审查岗位意见的,提出明确理由并退回受理审查岗位重新审核.对受理审查、受理审核岗位意见不能统一的,报受理决定岗或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气瓶充装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其平时用登记证和登记表)和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书情况). 3.受理决定 受理决定岗位人员主要对前面岗位意见是否一致、程序是否合规、环节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决定. 4.文书打印 窗口辅助岗位人员根据受理决定,打印《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告知书》(见附件表单),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申请人可通过申报账户在线打印《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 1.计划编制 申请受理后,受省局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根据具体许可事项编制审查计划,派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由2-3人组成.审查计划应同时通知市局和企业,由市局根据有关要求派出观察员. 2.技术审查 鉴定评审机构技术审查岗位人员依据相关许可规定,对审查组长提交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上报技术审核岗.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查组并提出整改意见. 3.技术审核 鉴定评审机构技术审核岗位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于同意技术审查岗位意见的,报请技术审核岗位人员审批;

不同意技术审查岗位意见的,退回技术审查岗位并说明原因. 4.技术审批 鉴定评审机构技术审批岗位人员主要对前面岗位意见是否一致、程序是否合法、环节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报审批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技术审核岗位并说明原因.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审查.市局许可审查岗位人员应对鉴定评审机构报送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许可建议.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注明原因后退回鉴定评审机构. 对不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简单变更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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