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18
主动公开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佛禅卫〔2018〕174号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确定2018年禅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南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8年5月31日起修订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16年《禅城区政府办公室办文反馈表》《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提供有关数据的复函》《2017年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以2017年禅城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99 元和佛山市2017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90 元为基数,确定我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45199 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三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5597元,双方共征收271194元;

超生人员2017年实际收入高于4519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征收基数的二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398元,双方共征收180796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三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5597元,双方共征收271194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当事人单方按基数的六倍一次性征收271194元,双方共征收542388元.

(三)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904元,双方共征收1808元.

二、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6390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三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79170元,双方共征收158340元;

超生人员2017年实际收入高于26390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基数的二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52780元,双方共征收105560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按基数的三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79170元,双方共征收158340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当事人单方按基数的六倍一次性征收158340元,双方共征收316680元.

(三)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528元,共征收1056元.

三、其他规定

(一)上述违法生育或未经审批再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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