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18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将解读说明如下: 制定《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为了有利于依法加强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以及考虑到两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分散、税款按年计算等特点,结合两税以往的征管实际情况和经验,根据上级局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对具体缴纳期限进行规定,以保证两税税款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30号)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5、《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及解读

三、主要内容 目前南海区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均为次年的4月30日前,《公告》将我区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2016年起至2018年逐步调整过渡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最终实现当年度的税款在当年度申报缴纳,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统一规范纳税期限,不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规模. 考虑到纳税期限的调整将影响纳税人对其财务资金的重新调整,为使纳税人平稳过渡,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及解读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公告》规定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逐步调整到位,即: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结合租赁业务收入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月、按季或按年的分期缴纳方式.纳税人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31日前.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实施范围及其他 该《公告》适用于南海区管辖范围内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对于2016年6月30日前的税款征收不受影响,仍按原《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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