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17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应当自觉接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中房学)的自律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中房学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等单位(以下称地方登记服务机构)接受中房学委托,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中房学建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登记情况等信息通过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以下称登记证书)是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效证件,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出示.

第二章 登记办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以下称登记服务工作)包括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以及登记注销和登记取消. 初始登记、延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起始之日为登记结果公告之日.初始登记、延续登记有效期间的变更登记,不改变初始登记、延续登记的有效期. 第七条 中房学建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称登记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工作实行在登记服务系统上办理.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以下称申请人)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查询登记进度和登记结果,打印登记证书. 中房学、地方登记服务机构通过登记服务系统办理登记服务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称受聘机构);

(三)达到中房学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四)最近3年内未被登记取消;

(五)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登记服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地方登记服务机构自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逾期未受理的,视为同意受理;

(三)中房学自收到地方登记服务机构受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登记结果. 予以登记的,申请人自登记结果公告之日起可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打印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申请人可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查询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的原件由申请人妥善保管,以备接受检查.中房学、地方登记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登记申请材料的原件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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