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7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前,按磋商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6.2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7.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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