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17 |
3、限放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4、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火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5、春节期间如遇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全市将禁放烟花爆竹.
6、应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按照说明准确、安全燃放.
7、宾馆、酒店、婚庆服务单位应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市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市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加强烟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协查处置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