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17

2019年4月8日,宁县国土资源局新宁分局以《关于甘肃火之星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审核项目用地为宁县瓦斜乡瓦斜村张庄组集体土地,占地类型为废弃砖厂,土地权属为集体,经研究准予建设(附件3);

2019年5月5日,宁县瓦斜乡人民政府以(瓦政函[2019]69号)核实项目所占土地符合瓦斜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附件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4.28施行), 三

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其他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为利用以农林废弃物(如秸秆、锯末等含木质纤维的农作物)作为原材料生产生物质燃料颗粒项目,因此,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为科学客观地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2019年4月甘肃火之星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评价单位 )对 年产1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 本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项目组在深入研究《年产1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资料收集与调研、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及甘肃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年产1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便对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2、编制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1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6.4.修订);

(2)相关资源、环境保护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4.28修订);

《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甘肃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36号);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甘政函[2013]4 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 十三五 规划》;

(3)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3、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庆行署发[1999]20号),方案划分庆阳市除子午岭林区为环境空气功能一类区外,其余均为二类区.根据划分结果,项目地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修改单二类区标准. (2)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甘政函[2013]4号)中内容,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主要为马莲河,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Ⅳ类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 (3)声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声功能区的规定,确定项目地声环境为2类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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