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17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总工会 苏政民〔2013〕146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困难对象疾病诊断 证明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救助政策规定,重病患者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和特困职工等救助时,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为规范操作,进一步完善苏州市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困难对象疾病诊断证明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总工会 2013年7月23日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印发 苏州市困难对象疾病诊断证明 操作细则(试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6部门联合颁发的《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明确,"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尿毒症等大重病的低保人员,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

苏州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政策明确,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且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13类重病的对象,可以纳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职工救助,享受生活、医疗等相关救助. 根据救助政策规定,申请救助的重病患者,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为规范救助工作,准确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出台本细则.

一、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的对象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特困职工救助的13类患者: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残疾;

(二)申请临时救助的其他疾病患者;

(三)申请其他救助需要出具证明的疾病患者.

二、疾病证明材料类型

(一)癌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5类患者,出具有效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为证明材料,不用另外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如果登记表丢失,申请人凭社区开具的"苏州市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确认函"(附件四)到参保地社保中心确认.

(二)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耐多药肺结核7类患者,由当地符合出具诊断证明要求的医院出具有效的《苏州市困难对象疾病诊断证明》.

(三)重度残疾及其他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供一次原件,如果残疾类型或等级有变化,需及时申报.

(四)艾滋病患者,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部门直接向当地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内的艾滋病患者,申请救助时,按《苏州市艾滋病患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操作细则》(苏政民〔2005〕137号)规定执行.

三、疾病证明材料有效时限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