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17
宁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宁)食药监食罚〔2018〕067号 当事人:李文龙(宁津县张亮麻辣烫(御华庭店));

营业场所:宁津县城区御华庭楼下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231181198805213710;

2018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宁津县张亮麻辣烫(御华庭店)存在以下情况:有一穿着店内工作服,正在操作间加工制作麻辣烫名叫李娜的人员不能出示健康证明,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填写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因为考虑到该店初次违反本条款,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该行为,所有从业人员均持健康证明上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口头承诺立即改正该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并明确告知要留存记录表.2018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宁津县张亮麻辣烫(御华庭店)店员李娜不在店内.但该店负责人不能出示8月23日我局下达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当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店负责人交代服务员李娜为临时工,已于8月23日我局下达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后将其辞退.李文龙(宁津县张亮麻辣烫(御华庭店))不能出示8月23日我局下达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是因为当时店内太忙,不知道放在哪了,所以不能出示.该店违反了《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餐饮服务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宁津县张亮麻辣烫(御华庭店)《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并具有相对责任能力;

3、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本局于2018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宁食药监食听告(2018)第067号]和[德宁食药监食罚告(2018)第06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主动如实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考虑属于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

(五)、

(八)项规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宁津县农业银行宁津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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