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7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场监管南罚字〔2018〕31号 当事人:福安市忠年日用品经营部;

注册号:350981XXXXXX51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南莲池社区湖山路8号;

经营者:周忠年;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4年06月23日;

经营范围:日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周X年,男,汉族,民族:汉族;

出生:19**年**月**日;

住址:福建省寿宁县******;

身份证号码:35222919******0516. 2018年12月17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的案件移送函,根据上述案件移送函的内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移交的药品米非司酮片(规格:25mg,产品批号:43171202,生产日期:20171121,生产厂家: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米索前列醇片(规格:0.2mg,产品批号:431712012,生产日期:2017.11.15,生产厂家: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各1盒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日经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立案,现已查清事实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于2018年4月初从李姓男子处以20元/盒的价格分别购入米非司酮片(规格:25mg,产品批号:43171202,生产日期:20171121,生产厂家: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米索前列醇片(规格:0.2mg,产品批号:431712012,生产日期:2017.11.15,生产厂家: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各2盒在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南莲池社区湖山路8号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18年10月22日被举报至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当日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上述批次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各1盒.至案发当日,当事人以50元/盒的价格售出上述批次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各1盒,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货值金额为2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100元人民币. 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案件来源和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周忠年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起始时间、品种、数量和来源. 证据三: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药品代管协议书、《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事实. 证据四:周忠年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事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市场监管南告字[2018]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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