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7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卫生局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潮发改价〔2011〕322号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 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151号)的要求,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由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9元/人次.

具体内容见下面附件:以上通知自2011年9月16日起执行.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卫生局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 日 主题词:医疗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办,市财政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1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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