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17
BSZN-1100128000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 云南省司法厅 2018年08月31日发布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辖区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

2.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云南司法行政网站(http://www.sf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

2.有与开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两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构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

2.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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