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16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月日发布 BSZN-1100136000 境外会计师事务在中国内地 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业)指的是指在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注册设立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办理依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三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第一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财政部网站(http://mof.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财政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负责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的材料接收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的受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接受境外委托人委托;

(二)征得境内相关机构同意;

(三)在境外注册设立并合法正常经营;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工作人员.

六、申请材料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原件

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加盖公章

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与原件一致

3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原件

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加盖公章

4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原件

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加盖公章

5 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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