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6
陵环报告表[2019]号 山东华奥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仿真冰板及高分子 耐磨制品(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及异型件)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山东华奥塑业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S314以北,建设年产10万平仿真冰板及高分子耐磨制品(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及异型件)项目.

该项目占地面积28000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该项目已取得陵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371403-29-03-04112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建设可行.

一、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营运期不得有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旱厕收集后定期清运,不得随意外排.

2、营运期间噪声主要为模压机、混料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控制措施,保证外排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3、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混料、破碎产生的粉尘、模压、挤出、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混料、破碎产生的粉尘须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依托现有环保设施),保证外排废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模压、挤出、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须经集气罩收集、UV光解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依托现有环保设施),保证外排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新增导热油炉燃烧产生的烟尘、SO

2、NOx须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保证外排废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

未被收集的废气经采取有效措施后排放,保证外排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4、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产固废和生活垃圾.数控铣床产生的下脚料、检验时产生的不合格品破碎后外售处理,布袋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保证一般固废贮存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废润滑油、废导热油、废UV灯管均属于危废,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保证危废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二、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16t/a、NOx:0.518t/a.

三、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四、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德州市陵城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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