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7-16
莒政办发〔2018〕42号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 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 劳模 )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全县广大劳模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牢固树立崇尚劳动、关爱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发放标准

(一)全国、省部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执行,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

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劳模称号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对已经离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

(二)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83号)规定执行,即: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三)县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中共莒县县委办公室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评选县级劳动模范制度的通知》办字〔2014〕8号规定,凡被表彰为县级劳动模范和获得日照市五一劳动奖章的职工,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每月50元,此经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向年满60 周岁的县级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四)离退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津贴标准按照省部级劳模标准对待;

离退休的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津贴标准按照市级劳模标准对待;

离退休的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含1991年前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津贴标准按照县级劳模离退休荣誉津贴标准对待.

二、审批程序

(一)劳模资格审查 工作关系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工劳模,户籍关系在我县的农民劳模,由我县负责管理.

1、劳模资格及劳模称号保持情况的审查,由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对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表彰的劳模和军队系统劳模资格的审查,由县人社局负责审查后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审批表(附件2)报县总工会备案;

其他的由县总工会会同县人社会局审查.

2、对劳模称号保持情况的审查要同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如有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的,停止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有其他撤销劳模称号情形、需要撤销劳模称号的,在撤销称号期间,停止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二)劳模荣誉津贴发放

1、荣誉津贴资金渠道: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劳模离退休前经费渠道解决.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农民劳模荣誉津贴及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无单位落实待遇的劳模荣誉津贴,由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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