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6
附件 襄城区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3号)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行政审批局 公安部门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2 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襄阳市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3 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襄阳市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行政审批局 房屋安全评估单位 政府部门核查

4 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部门规章 区行政审批局 会计师事务所 直接取消

5 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部门规章 区行政审批局 会计师事务所 直接取消

6 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部门规章 区行政审批局 教育部门 直接取消

7 林地权属证明 证明林地权属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部门规章 区行政审批局 乡镇政府 直接取消

8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 区行政审批局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

9 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 区教育局 申请人提供 直接取消

10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申请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 区教育局 教育部门 直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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