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9-17
ARDR―2018―00007 安政发〔2018〕6号 安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仁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 管理规定(试行) 安仁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建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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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8

第一节 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8

第二节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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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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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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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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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建个人建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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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改扩建、拆除重建个人建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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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临街地段个人建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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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个人建房规划核实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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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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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及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郴办发〔2013〕9号)的要求和安仁县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管理规定. 定义 本规划管理规定中的个人建房,是指建房申请人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永乐江镇享有建房所在地集体经济权益的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适用范围 本规划管理规定适用于《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0)》(2012年修改)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03平方公里.如《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则本规划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按修编后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执行. 基本管理

(一)分区管理 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 一级控制区:县城总体规划确定为道路 、广场、公园、绿地、河道、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为拆迁区域或棚户区改造范围.在一级控制区内,严禁个人新建、扩建、拆除重建. 二级控制区: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20.03平方公里内一级控制区以外范围.在二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建房管理严格按本规划管理规定执行.

(二)分规模管理 个人建房用地按照规模不同,分零散用地和规模用地分别管理,零散用地为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地块,规模用地为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地块.

(三)分地段管理 个人建房用地按照地段不同,分为临街地段和一般地段.临街地段指个人建房沿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一般地段是指除临街地段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四)分建设类别管理 个人建房用地按照建设内容不同,分新建、改扩建、拆除重 建三种情况. 基本原则

(一)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应按照 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设计图纸、有绿化美化、有处罚措施 的五有原则;

(二)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

(三)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严格控制个人建房,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原则上采用集中建房点统规联建,个人建房在集中建房点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内按照规划集中连片统建;

不具备统规联建条件的,按本规划管理规定办理个人建房手续;

(四)集体土地个人建房遵循 一户一宅 原则,建新必须拆旧.村民申请拆旧宅易地建新宅的,必须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退旧宅协议,协议应明确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使用权无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拆除的旧房,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数据管理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应当对个人建房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和动态信息数据库,应当逐步实现动态更新,各管理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个人建房提供的数字线划图电子数据应当满足数字线划图库的入库标准和要求. 职能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个人建房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工作;

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办理;

负责土地出让金补缴;

负责不动产权属登记.负责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一户多宅的清理工作,杜绝占用基本农田现象.

(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相关规划编制,审批个人建房规划选址,规划编制方案的审查、听证、公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负责指导个人按批准的规划及建筑方案进行建房;

负责个人建房批前公示和批后管理.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永乐江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个人建房由永乐江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联合会审,永乐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属于本村本组村(居)民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负责牵头组织村(居)委员会初选集中建房点用地方案并上报.

(五)村(居)民委员会:核实集体土地建房申请人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及是否符合 一户一宅 情况,提供相关的真实资料.

第二章 建房条件 享有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本地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集体土地个人建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凭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确需另立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三)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四)现有住房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五)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或国有土地审批单等;

(三)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予以解决的.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第十条 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 第十一条 个人建房用地应当符合集约节约、整体实施的原 则,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当尽量与周边用地整合,不宜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日照等)的前提下,可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一)周边用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

(二)因周边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第二节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

用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用地需编制集中建房点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成果报批前,应在当地公示规划设计方案,听取公众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在当地公告. 第十三条 集中建房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和本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规划成果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建房申请人申请新建房屋的,原则上须 进入统一规划确定的集中建房点建设.

第三节 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新建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一)建筑占地面积 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个人建房每户原则上建筑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

(二)建筑层数 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原则上不能超过3层.

(三)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性质由单一住宅用地转为商住用地的,须进行规划论证,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设计条件要求以及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建设.任何建房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因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设计条件的,应重新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二)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如建房申请人提出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提交规划方案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无异议,按相关程序办理,如涉及提高容积率或改变用地性质的,在办理规划许可之前应补交土地价款.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计算居住建筑间距时,当凸出建筑外墙面的阳台和飘窗累计长度在该向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以内时,按建筑外墙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否则,应当从阳台和飘窗外边缘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设计要求 个人建房应提供规范的设计图(含外观效果图)进行报建(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可选用《郴州市农村小康住宅建筑标准图集》的户型),经审查合格后才予以办理规划手续.新建、改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原则上采用全坡屋顶. 第二十条 建筑风格 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统一风格,彰显特色. 第二十一条 建筑高度

(一)个人建房建筑高度按一般地段和临街地段分别控制,其中一般地段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原则上不能超过3层,如建房用地相邻地段均已建成,则参照相邻建筑高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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