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9-19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决字[2019]8号 南通市金磊铝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9448639X 法人代表:李文兰 住所:海安市南莫镇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存在加热炉烟气直排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12月27日调查李文兰《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2月26日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于2019年1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积极整改,于2019年3月11日,按照要求,已将原有燃煤加热炉拆除,并在2019年1月22日《海安日报》上公开致歉,承诺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考虑你的整改措施,符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予以减轻情节,我局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5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海环罚告字〔2019〕14号)及《EMS邮政特快专递回单》,2019年3月11日海安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单和2019年1月22日《海安日报》登载的《南通市金磊铝金属有限公司公开致歉承诺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到指定的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被评为黑色企业.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同时将记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将保持一年不能修复. 收款银行:海安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网点 帐户:海安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名称:海安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代码:011012001 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收入项目执行码:2104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0日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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