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9-18
隆林各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2018年7月目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15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16-30

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31-41

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42-51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52-68

6、夜间建筑施工许可・69-79

7、排污许可・80-128

8、环保违法有奖举报(奖励)129-137

9、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138-144

10、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验收・145-154

11、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调解・155-166

12、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167-173

13、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174-195

14、公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196-201

1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201-208

16、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209-216

17、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和检查・217-223

18、环境应急预案备案・234-233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235-247

20、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实验室环实验室环・248-278

21、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279-289

2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289-312

2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批准・313-317

2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318-341

2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备案・342-351

26、要求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报告有关情况・344-388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共7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隆林各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境保护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

00、下午15:00-17:30 (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8:30-12:

00、下午14:30-17:00 (冬季办公时间)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6―8207771 监督电话 0776―8202298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13 实施对象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14 行使层级 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 号)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水利 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至50万千瓦(不含50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 燃煤电站:火电、热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送(输)变电:500千伏及以上项目. 石油:油田开发项目.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

(三)交通 铁路:非国家铁路网中干线铁路的项目(站场连接线及支线除外). 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项目. 水运:内河千吨级通航建筑物航运项目;

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专用泊位;

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的集装箱专用码头. 民航: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项目;

炼钢项目. 有色:有色金属矿采选项目(不含金矿),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水泥: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含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项目).

(五)化工石化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六)机械 汽车:汽车整车项目. 民航飞行器: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七)轻工 造纸:竹木制浆项目;

新建非竹木制浆项目(再生浆项目除外). 酒精:新建酒精、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皮革:制革项目(不涉及鞣革的除外). 电池:新建涉及铅、镉、铬、汞、砷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

(八)城建 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危废处置: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

(九)社会事业 公园:大型主题公园. 旅游:涉及自然保护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其他:F1赛车场项目.

(十)辐射类(略) (十一)涉密工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秘密及机密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除本目录1至9项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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