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27
附件2 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2015-2018) 编制说明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

一、方案编制背景 《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粤环[2012]75号)、《广东省 十二五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印发实施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高度重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小型燃煤锅炉淘汰、大中型燃煤锅炉治理都取得较好效果,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完成列入《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清单中的3004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完成率81%.

根据2014年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锅炉清单清理后结果显示,2015年全省共有锅炉12681台,其中燃油锅炉4364台,燃气锅炉857台,燃电锅炉562台,燃煤锅炉4050台,其他锅炉2848台.其中572台(纳入淘汰的共计554台)燃煤锅炉位于城市建成区,珠三角城市建成区以外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约989台,全省需要治理燃煤锅炉2489台. 随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4]366号)等系列文件出台,在能源结构调整、淘汰燃煤小锅炉政策、集中供热建设、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广节能环保锅炉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粤环[2012]75号)、《广东省 十二五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有效期限将至,不能满足后续管理需要,亟需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制定2015-2018年的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二、方案编制过程 2015年4月,省环境保护厅编制《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5-2018年)》;

2015年4-7月,征求业内人士意见,修改完善;

2015年8月,召开专家咨询会. 编制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4]366号)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 《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1510-2014)

四、《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粤环[2012]75号)和《广东省 十二五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调整能源结构,推动燃料使用多元化工作落实情况. 进展情况:2015年底,建成覆盖珠三角主要城市的天然气主干管网,煤炭质量得到控制,建设了一批第三方运营的较为规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项目和生物质气化项目. 存在问题:珠三角地区天然气支线管网铺设不到位,非珠三角地区主干管网还没有铺设完全,天然气管道未通达全省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集聚区.

(二)合理布局,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落实情况. 进展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均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珠三角各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其中深圳将全市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非珠三角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已达到城市建成区的60%. 存在问题:全省城市建成区内还有572台高污染燃料锅炉未全部淘汰,除东莞、珠海、中山、惠州、汕尾、茂名、云浮、顺德基本完成了淘汰任务,其他地区均未完成.

(三)严格准入,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的落实情况. 进展情况:各市均要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

珠三角各市还要求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非珠三角各市要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以上热水锅炉基本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存在问题:位于非珠三角地区国家、省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仍有新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热电联供,更新替代分散和高污染锅炉的落实情况. 进展情况:2014年省发改委印发了《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2015年印发《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明确拟建113个集中供热项目和拟淘汰燃煤锅炉情况;

各地政府已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

逐步淘汰已建成的集中供热项目范围内燃煤锅炉;

珠三角地区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任务完成较好,已淘汰81%的燃煤锅炉. 存在问题:全省500多个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但园区集中供热发展滞后,仅有14个园区的部分区域实现了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量约占全省总用热量8%,没有实现珠三角地区省级工(产)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的目标;

珠三角地区尚有989台10蒸吨以下/小时燃煤锅炉没有淘汰;

大量燃煤锅炉改烧生物质燃料,乱改乱烧现象严重,监管难度大,亟需管理上予以规范. 技术支撑,确保在用锅炉稳定达标排放的落实情况. 进展情况:20蒸吨以上在用锅炉通过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或安装先进的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基本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20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以上热水锅炉基本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存在问题:《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实施后,许多锅炉需要进一步升级改造才能达标;

汕头、韶关、梅州、江门、阳江、湛江、清远因监测能力不足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未能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五、本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1.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小型高污染锅炉的淘汰工作,减少煤炭消费量. 2.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时间节点要求,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到2018年底,完成国家部署的高效锅炉推广,大幅提升锅炉本质效率,提高锅炉整体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内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三)工作任务. 本方案注重与《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粤环[2012]75号)的衔接,同时根据《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的新要求,结合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的相关职责,在能源结构调整、严格环境准入、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在用锅炉稳定达标排放、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项目管理五方面提出了新举措,并通过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锅炉污染整治考核管理体系、强化锅炉监督管理、加大污染控制资金筹措力度、明确责任分工五大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具体内容如下: 1.调整能源结构,推动燃料使用多元化. 沿用:工业燃料煤炭和油品的品质要求,严格控制硫份和灰分. 新增: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明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天然气消费比重和煤炭消费比重;

印发《广东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广东省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实施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

扩大天然气供应,力争到2017年底,天然气管道通达全省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集聚区. 2.严格准入,加快推广高效锅炉. 沿用: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实施新建燃煤锅炉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

严格高污染燃料锅炉准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自备热电站;

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新增:工(产)业园区可建设燃煤锅炉作为集中供热热源;

推广高效锅炉,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 3.依法行政,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 沿用: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淘汰城市建成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 新增:2017年底非珠三角地区淘汰城市建成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淘汰落后高耗能锅炉;

建设集中供热项目替代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区域内分散供热锅炉必须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并与园区集中供热管网连通. 4.技术支撑,确保在用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沿用:不能稳定达标的在用锅炉要尽快开展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提高治理效果,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新增:加大节能改造力度,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

加强在线监测建设,2015年底前20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以上热水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5.规范管理生物质能锅炉和气化项目. 沿用: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

在生物质原料供应(来源、品质)有保证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和生物质气化燃气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 新增:明确燃料使用要求、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锅炉运行管理要求.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对方案实施期间为2015-2018的说明. 本方案的实施时间为2015-2018年,主要考虑原有锅炉整治的政策依据为《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粤环[2012]75号)、《广东省 十二五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其中《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广东省 十二五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有效期间均到2015年,为保证文件前后衔接,本方案以2015年为起点;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有效期到2017年,2018年将对《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及本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因此本方案有效期截至2018年.综上,实施时间为2015-2018年有利于三个方案的衔接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对方案不附整治项目清单的说明. 由于我省锅炉众多,分布广泛,从2007年污普-历年环统-2012年《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实施-2014年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锅炉清单准确率一直饱受各地环保部门诟病,且环保部在最近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

2015、

2016、2017年每年都要 对地区燃煤锅炉清单进行持续动态更新,合理安排年度淘汰计划 .因此本方案不附整治项目清单,根据每年工作完成情况和燃煤锅炉清单动态更新情况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方案中明确年度任务. 对生物质能锅炉整治要求的说明. 生物质燃料完全燃烧时产生的污染物明显少于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的污染物,燃料质量好坏对氮氧化物的影响也很大.所以在采用不参杂参假的农林废弃物作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对减少生物质能排放至关重要.目前我省生物质燃料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技改不规范,存在生物质直燃、掺杂原散煤或劣质粘结剂、燃烧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必须规范使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我省已出台《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1510-2014)两个推荐性标准,并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方案中援引两个标准规范生物质能市场,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成分、热值和商品标识要求参考表》作为方案的附件,在全国率先开展对生物质燃料质量进行规范的尝试. 对锅炉标准实施和修订的说明.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于2010年发布实施,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珠三角地区新建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用燃煤锅炉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我省锅炉大气污染排放项目分不同时段交互执行GB13271-

2014、DB44/765-2010更加严格的标准,排放限值交错取值情况复杂,且使我省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控制管理陷入尴尬的困境,为适应我省更加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需要,有必要对DB44/765-2010进行修订,从严控制SO

2、NOx和烟尘的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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