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15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流程 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进出港手续

一、权责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权责事项编码 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两岸直航船舶进出大陆港口的审批.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8〕597号) 《关于办理海峡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8〕595号)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受理部门 莆田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 许可机关 莆田海事局所属海事处

八、提交材料目录 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如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开展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报送申请材料的第(1)(3)(4)(5)(7)项.受理人在网上申报平台中进行相应的受理或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操作) (1)《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书》(一式四份);

(2)代理公司有效的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

(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8)《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提交后有效期内免于再次提交). 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 (1)船舶概况报告单(出港时无变更者免);

(2)船员名单(出港时无变更者免);

(3)旅客名单(无旅客或出港时无变更者免);

(4)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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