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15
广州海事法院因(2018)粤72执69号案件涉及 清峡船坞 号浮船坞的市场价值 的资产评估报告 业评资字[2018]第1302号 广州海事法院因(2018)粤72执69号案件涉及 清峡船坞 号浮船坞的 市场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业评资字[2018]第1302号资产评估广州业勤 有限公司 土地房地产估价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目录第一部分 声明

1 第二部分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3 第三部分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5

一、委托方及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5

二、评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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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概况

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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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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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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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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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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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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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估结论

15 十

一、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5 十

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6 十

三、评估报告日

17 第四部分 附件18 第一部分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

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部分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委托方:广州海事法院 产权持有者:潘志东 相关经济行为:广州海事法院因(2018)粤72执69号案件,特委托我单位对案件被执行人潘志东所属的 清峡船坞 轮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目的:为委托方提供涉案资产市场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对象为一艘浮船坞,具体评估范围包括浮船坞、船载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评估基准日:2018年08月23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及市场法. 评估结论:综合考虑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肆佰叁拾万柒仟捌佰元整($4,307,800). 评估报告日:2018年10月15日. 特别事项说明: 本次评估未能获取评估对象的权属资料,由委托方对其权属予以确认,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对象权属清晰,无产权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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