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锅炉(设施)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燃气锅炉(设施)的低氮化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足额保障和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大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和补助政策,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 一户一档 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市燃气锅炉(设施)的低氮化改造工作;

对燃气锅炉(设施)改造情况建立档案;

负责定期调度;

负责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制定补助办法;

对全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情况进行抽查监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完成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各区(县、市)、园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锅炉(设施)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设施)改造方案进行审核;

检验机构依法对改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锅炉(设施)进行能效测试;

对在本单位办理安装施工告知的新建的燃气锅炉(设施)进行锅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讲告知;

指导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有关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2 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指导各业主单位确定低氮排放改造技术方案,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中的禁燃区域范围内现有大于等于1蒸吨(或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设施)(含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之外的锅炉)开展低氮改造.以上辖区之外的地区参照执行. 1.3新建和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

在用的燃气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 1.4 燃气锅炉(设施)投入使用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为新建,投入使用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为在用.

2 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标)(DB11/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标)(DB31/387-2018)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及其第1号修改单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及其第1号修改单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及其第1号修改单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2009)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G08-2017) 《质监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 《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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