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14
能源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修订稿) 合同书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龙岗区节能减排办公室 二一四年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甲方(公共机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 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或 本项目 )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1.3 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与公共机构以契约约定节能目标,从公共机构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 1.4 能耗基准 由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公共机构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5 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公共机构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年月日,效益分享期为 月.(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4所约定效益分享期在节能量审核后会有调整,具体计算如下. 通过节能量审核后,未达到或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率的项目,效益分享期以2.3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为准,不进行调整;

通过节能量审核后,超过合同约定的节能率的项目.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确定的年节能效益支付费用,实际效益分享期以 实际效益分享期=审计结算报告确定的投资额/节能量审核报告确定的年节能效益 的方式确定,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进行相应调整.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验收 3.1 乙方应按照甲方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方案设计,项目设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有关规定. 3.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4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5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1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9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100%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支付计划按附件一中文件10之规定执行.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8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9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给乙方. 4.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工作时间、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8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9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2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3 其他: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配合区发改局(节能减排办)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 其他: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 项目财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3.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或授权的费用由 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因管理、维护的原因导致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9.4 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9.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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