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14
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 贵环评〔2016〕91号 关于池州市国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年处理15万吨建筑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一期)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池州市国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处理15万吨建筑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公示后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池州市国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建筑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坐落在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观山村,位于318国道南侧,项目区北侧为前江石子厂,其他三侧为山丘或林地.项目总占地面积12985平方米,总投资5500万元.本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办公楼、燃料仓库、原料仓等(总建筑面积7530平方米),购置安装处理能力为320t/h的沥青再生及搅拌生产线设备一套,配套建设供水、供电等设施,形成年产沥青混凝土15万吨的生产能力.本次环评审批范围与内容仅为一期工程. 本项目已于2015年5月27日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文件号为贵发改备〔2015〕12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规划建设符合性已经贵池区牛头山镇政府审查,该项目选址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牛头山镇总体规划.

二、原则同意专家对《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报告表》编制较规范,评价内容全面,评价重点较突出,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一期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管理.

1、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 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文)和《贵池区绿色矿山及绿色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贵政办〔2016〕37号文)的规定.

2、厂区应科学规划布局,做到生产作业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厂区内道路、生产作业区、仓库、料库等地面应硬化,厂界边沿、生活办公区等厂区内未硬化的裸土地块均应进行绿化.

3、导热油锅炉使用的生物质燃料必须为成型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应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煤锅炉"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沥青卸料池、沥青再生设备、沥青加热器和沥青搅拌缸等部位产生的沥青烟在全部收集后应接入干燥滚筒中作为精洗煤的助燃气使用,沥青烟燃烧后的废气与干燥滚筒干燥和原料筛分等部位产生的废气一起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的要求.

4、应切实做好本项目无组织废气的污染防治工作,石子等原料应建设封闭式料库进行储存,并在料库内安装固定可调角度的摇臂喷头,确保库内做到洒水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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