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4
西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 出现死亡退保业务手册 西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目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办理机关

1

四、审批条件

1

五、申请材料

2

六、审批证件

3

七、办理时限

3

八、审批收费

3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4

(一)共同审批

4

(二)前置审批

4

十、中介服务

4 十

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4 十

二、资质资格

4 十

三、审批流程

4

(一)新办

4

(二)增项

6

(三)延续

6

(四)依申请变更

6

(五)补证

6

(六)依申请注销

6

(七)依职权注销

6

(八)依职权撤销

6 十

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6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6

(二)咨询途径

6

(三)咨询工作程序

6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7

(五)反馈时限

7

(六)进程查询

7 十

五、监督检查

7

(一)书面检查

7

(二)实地检查

7

(三)抽样检查

7

(四)诚信档案

7

(五)分类监管

7

(六)投诉举报

7 西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 出现死亡退保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

在西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出现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提出退保申领.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该事项申请: (1)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

(2)从业人员须在西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

(3)从业人员出现死亡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在西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

(2)未按规定参保缴费人员.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从业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死亡证明,从其死亡的下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及时向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死亡证明,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承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额=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储存总额/120个月*(120个月―已领取月数);

注:以上从业人员特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

三、办理机关 西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西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施.

四、审批条件 1.新办、增项、延续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

b)从业人员须在西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

c)从业人员出现死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不在西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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