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14
北京市大兴区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战时和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全区发放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做好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驻区中央国家机关、市属单位、人民团体、院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给予通力合作. 第四条 本区公民有保护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接收防空警报信号的权利.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空警报专用频率或混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本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区民防局是全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申请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2、掌握本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布局和运行状况;

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镇及各设点单位对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4、负责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的申报、迁移和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行政审批工作.

5、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市民防局指令,组织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提出本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建议和安装申请,协调区民防局进行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

2、掌握本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布局和运行状况;

落实各设点单位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

及时向区民防局报告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3、召集各设点单位维护管理人员参加区民防局组织的技术培训.

4、协助民防部门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迁移、拆除等工作.

5、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时,负责落实区域内各设置点值守人员,受理汇总并报告各设置点鸣响情况. 第九条 设置在单位内的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设置在居民小区的防空警报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其职责是:

1、落实明确防空警报设置点的维护管理人员.

2、掌握所管辖防空警报设施的技术状况,及时报告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3、积极配合民防部门对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和检查.

4、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前后,负责防空警报设施值守,与区防空警报控制分中心沟通、联络,报告鸣响情况. 第十条 各防空警报设置点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人员应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并报区民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民防局每半年对全区每个防空警报设置点检查一次;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对本辖区内每个防空警报设置点的设施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防空警报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管理和《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记录》内容填写等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鸣响防空警报. 第十三条 区民防局每年定期组织防空警报设施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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