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13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市环罚字〔2017〕04号 梅州市好利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娟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61555000R 详细地址:梅州市蕉华管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环保厅、梅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生产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的情况下,对你公司总排口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

监测结果表明,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表4中一级标准,你公司总排口废水中总铜排放浓度为4.22mg/L,超标7.4倍;

总锌排放浓度为3.48mg/L,超标0.7倍;

总镍排放浓度为2.35mg/L,超标1.4倍.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了进一步调查.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7日梅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梅市)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42号],2017年4月1日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4月12日梅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2017年4月份《废水处理记录表》,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8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4日《梅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市环罚告字〔2017〕04号)和2017年5月8日《梅州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第(十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749元)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叁仟柒佰肆拾伍元(人民币37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市政府综合大楼715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公司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6日 抄送: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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