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3
关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文号:基金部通知[2007]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算行为,有效防范基金结算风险,确保基金结算业务独立、安全、高效运行,现就加强基金的证券结算风险控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高度重视基金交易、核算、结算等环节的风险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作业的标准化程度,强化基金相关业务的复核控制及系统化处理,积极关注市场结算规则的发展动态,保证业务处理的完整和及时,避免操作失误引发基金结算风险.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谨慎性原则匡算基金的可用头寸,不得将未到帐资金计入可用头寸,应付未付资金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从可用头寸中扣除. 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与托管银行的日初头寸核对工作;

在基金交易系统中设置头寸控制程序,谨慎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不得超买或超卖证券;

交易结束时,应及时核对交易系统和核算系统的头寸余额.基金管理公司应重视每月最低备付金调整对可用头寸的影响,在最低备付金调整前预估调整额,保证基金的资金账户上备有足额结算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将增加席位、银行间市场交易结算顺序等可能影响基金结算的事项通知托管银行,以保证结算及时、准确.对权证行权、资产证券化等非担保交收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事先约定交易告知和头寸准备的截止时间.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分析银行间市场潜在的结算风险,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非标准协议项下结算指令的核查和授权程序;

积极关注基金或交易对手结算不及时、结算违约的情况,加强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结算方式控制.

四、基金托管银行应认真履行托管职责和结算参与人职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资金结算效率,逐步开发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查询资金头寸的业务系统.托管银行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对内部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有效管理,确保结算过程中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货银对付原则证券、资金交收之前,托管银行应按有关结算规则,就证券、资金交收违约的事前控制措施、事后补救措施(包括透支情况下的紧急融资事项)、责任承担以及违约惩罚等事项,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并保管好备查.

六、对基金发生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证券或透支款尽快补足.对违约造成的罚息、罚款以及影响其他基金交收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收违约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及时向我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相关信息披露法规进行临时公告或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全面梳理与基金结算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对结算中潜在的风险点进行自查,对风险较为集中的业务环节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并在6个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我部.

八、对基金投资交易中发生的交收违约事件,以及在例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基金证券结算风险,我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机构进行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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