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64号 当事人:广州市金通塑料管道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塑料制品的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于2017年9月建成.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设有内肋缠绕生产线2条、破碎机1台、搅拌机2台、挤出机2台、切割机2台、水箱2个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PE聚乙烯)→搅拌→挤出→冷却→缠绕成型→冷却→切割→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有机废气等.有机废气未配套处理设施.当事人未办理上述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9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7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金通塑料管道有限公司停止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的建设,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广州市金通塑料管道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项目总投资额4%).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

电话:020-

39050121、020-39910148)或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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