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7-13
厦门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执7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32号.

负责人:孙雄鹏,行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灶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开发区闽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三层307. 法定代表人:林长挺. 被执行人:林长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福沃花园1座504. 被执行人:李芬兰,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福沃花园1座504. 被执行人:福建东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卫民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福州开发区闽扬实业有限公司、林长挺、李芬兰、福建东鹏船务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一案,于2018年3月14日扣押福建东鹏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鹏58"轮,并责令被执行人于船舶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表明无力履行义务,请求尽快拍卖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东鹏船务有限公司的"东鹏58"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志峰 审判员郑秉物 审判员王端端 二О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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