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9-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8]53号 珠海市国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9766084J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工业区福新洗染二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添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包装泡沫和空调结构件生产项目(斗环建表[2009]080号)及燃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斗环建表[2017]037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7]专2038号)、现场检查照片、《关于珠海市国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09]080号)、《关于珠海市国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5t/h燃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斗环建表[2017]037号)、关于珠海市国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的告知函、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三条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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